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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专项验收实施意见

作者:nuantong 文章来源:暖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1 15:52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保证建筑工程节能专项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其他有关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和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本意见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的专项验收,并在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或与规范标准不一致的,以规范、标准规定为准。
    三、全市范围内凡从2007年10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或2008年7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四、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要强化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的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节能专项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
    (一)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程节能专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节能专项的竣工报告(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有工程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四)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
    3. 有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及相关材料、部品的检测报告等;
    4.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的报告。
    (五)《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六、建设单位确定工程节能专项竣工验收时间后,应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
    七、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以检查工程节能专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情况;
    (二)设计单位是否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以及施工图节能设计的审查情况;
    (三)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工程的质量;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审查情况;
    (五)功能检验(检测);
    (六)观感质量;
    (七)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节能专项检查的内容。
    八、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节能专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查验工程节能专项实体质量;
    (三)审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节能专项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整体评价,形成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通过验收;
    (四)参与工程节能专项竣工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采取协商方法寻求一致;当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并重新组织节能专项竣工验收。
    九、工程节能专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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